春秋阳光酒店 名古屋常滑车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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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皆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皆依据现行法令或者已形成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现行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签订特约时,不受上述条款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约。

第2条(申请住宿合同)

1. 有意申请住宿合同的旅客,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住宿旅客姓名
(2)住宿期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 附表1 规定的基本住宿费)
(4)其他本酒店所需资讯

2. 如向本酒店提供的信息需要修改,请尽快于本酒店联系。

3. 入住期间,若住宿旅客欲延长于上述提供的住宿期间,本酒店将在旅客提出申请时,以新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上述申请时成立。但若本酒店证明未曾收到住宿合同的申請,则不在此限内。

2. 根据上述规定成立住宿合同后,请于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日期前,完成支付该住宿合同中的全额费用。

3. 发生以下情况时,无论申请住宿的旅客有无入住意愿,本酒店将自动解除此合同效力。

(1)上述指定的住宿费用,未于住宿合同于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日期前完成付款时。
(2)本酒店根据上述旅客提供的联络方式联系旅客,却从首次联络日起的10日内(若离住宿日剩下不到10日,则以首次联络日至住宿当日的15点为止)皆无法取得联系时。
(3)拒绝来自本酒店的联系时。

4. 若符合上述(2)以及(3),恕本酒店无法退还已支付费用。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约)

1. 尽管有上述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仍有「无需支付于签约时所产生之申请费用」的特约。

2. 本酒店在确认住宿合同的申请后,没有要求支付第3条第2项的申请费用时,或没有指定申请费用的支付日期时,适用上述特约。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客房客满时。
(3)发生天灾、火灾或其他紧急状况,须按照实际情形优先为受灾者及救护人员提供客房时,将以上述客房客满为由,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4)有意入住的旅客,触犯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的相关法律,及符合日本都道府县指定排除的暴力团、暴力团相关团体成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成员、其相关人员时。
(5)有意入住的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道德规范的可能性时。
(6)有意入住的旅客被确认患有传染疾病时。
(7)被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及服务时。
(8)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9)有意入住的旅客因酒醉等原因,造成其他住宿旅客的困扰时,对本酒店的营业造成阻碍时,或者对其他入住旅客及酒店人员形成言语及行为骚扰时。
(10)有意入住的旅客,被确认为精神状态不佳时。
(11)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个人或群体申请住宿时。
(12)以转让住宿权利为目的而申请入住时。
(13)無无入住意愿却申请入住时。
(14)根据各类法令或日本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有权拒绝入住时。

第6条(住宿旅客的合同解除权限)

1. 住宿旅客有权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若住宿旅客因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为由,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申请费用支付日前,解除合同的住宿旅客除外),根据 附表2 的规定,本酒店将收取违约金。但针对使用第4条第1项特约规定的旅客,除本酒店特别告知,否则旅客无需支付违约金。

3. 住宿旅客在入住当日晚上11点30分前(有提供预计抵达时间者,则以超出预计时间2小时为准),没有联系本酒店也未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有权以旅客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为由,解除合同。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限)

1. 在以下的情况下,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当住宿旅客触犯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的相关法律,及符合日本都道府县指定排除的暴力团、暴力团相关团体成员、其他反社会势力成员、其相关人员时。
(2)住宿旅客于本酒店内,有暴力、胁迫、恐吓、不当要求、赌博行为,或持有违禁药物、枪弹、刀剑类等类似物品,或给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扰,或违反法令及公共秩序,及上述所有疑虑时。
(3)住宿旅客被确认带有传染疾病时。
(4)被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及要求时。
(5)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6)在客房床上抽烟,故意损坏消防设备,干扰防火消防行动时。
(7)让住宿权利,或有意转让住宿权利时。
(8)若是通过旅行社代订的合同,在本酒店无法确认收到旅行社的汇款时。无法确认汇款包含;在银行柜台的营业时间即将结束时,以汇款方式支付,或是通过24小时营业的网银汇款,却因金融机关隔天为休假日,无法于汇款当日确认款项。
(9)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10)根据各类法律或日本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有权拒绝入住时。

2. 上述的合同解除将以口述或者于本条款第2条提及的旅客联络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若无法根据第2条提及的联络方式与旅客取得联系,将依据第3条3项取消住宿合同,或将其视为已通知并解除合同。

3. 本酒店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除上述第一项的(3)和(5)以外,恕无法退还住宿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1. 住宿旅客需于住宿当天,向本酒店前台提供以下信息。

(1)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职业
(2)外籍住宿旅客需提供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抵达日本日期
(3)退房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抵达本酒店前的入住酒店及未来的行程
(5)其他本酒店所需信息

2. 若住宿旅客需要使用旅游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于第12条记载的住宿费用时,请于登记上述住宿信时告知工作人员。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本酒店的客房使用时间为登记入住时至次日退房时。连续多日入住时,除抵达本酒店当日和离开本酒店当日外,可全天使用。

2. 住宿旅客可申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详情请查询客房内的平板电脑。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旅客请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请查询酒店内各处张贴的公告或客房内的平板电脑。

2. 上述的营业时间将在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届时将适时通知。

第12条(支付费用)

1. 有关住宿旅客需支付的住宿费用之明细与计算方法,请查询 附表1

2. 住宿旅客需于登记入住时,使用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游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住宿费用。

3. 本酒店为住宿旅客准备并提供客房。若住宿旅客因个人原因而未使用客房,本酒店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如因有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因违法行为导致住宿旅客权益受损,本酒店将对旅客进行损害赔偿。

2. 本酒店为妥善处理上述损害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若符合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将有可能无法为旅客提供赔偿。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若本酒店在无法为住宿旅客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经住宿旅客的谅解,本酒店将尽可能介绍住宿旅客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无法为住宿旅客提供上述规定的客房时,会支付与违约金同等的损害赔偿金给住宿旅客。但若无法提供客房之事非本酒店责任时,恕无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15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1. 如本酒店遗失或损坏住宿旅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等贵重物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若住宿旅客并未告知贵重物品的种类及价值,恕本酒店不予赔偿该损害。

2. 住宿旅客带入本酒店且未寄放于柜台的物品、现金等贵重物品如發生遗失、损坏,经查明本酒店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恕不予负责。

第16条(住宿旅客的行李保管)

1. 若在住宿前,住宿旅客的行李先行到达本酒店,本酒店只对有事先告知的行李进行保管,并在住宿旅客登记入住时转交给住宿旅客。

2. 住宿旅客若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在确认物品的所有者后,本酒店将联系该住宿旅客并请示处理方法。若无法确认所有者,或者无法请示到处理方法时,本酒店将保管其遗失物品7天,之后将送到离本酒店最近的派出所。

3. 关于上述两项,本酒店应负的住宿旅客行李保管责任,符合上述第1项者依照第15条第1项规定,符合上述第2项者依照第15条第2项规定。

第17条(停车责任)

本酒店仅为旅客提供泊车场地,住宿旅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将钥匙寄放于前台,本酒店均不负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若因本酒店对停车场的管理,有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住宿旅客受到损害,本酒店将负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旅客的责任)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而对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住宿旅客须向本酒店进行损害赔偿。

第19条(本条款,使用规则的更改)

1. 本条款以及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为本条款等),遵循民法第548条之2第1项固定条款。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会因本酒店考量修改本条款等。

(1)本条款等的修改将更符合住宿旅客的普遍利益时。
(2)本条款等的修改不违反签约目的,并且其修改必要性、修改后的适当性,以及其他相关的修改皆保有合理性时。

2. 本酒店根据上述原因修改本条款等时,本条款等的修改事宜以及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至少将于一个月之前公布于本酒店指定官网上,以代替个别通知及说明。

3. 如住宿旅客在本条款等的生效日期后,根据本条款等的规定使用本酒店服务,本酒店将认定该住宿旅客已同意本条款等的修改。

第20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等)

1. 住宿旅客与本酒店在住宿合同上发生之所有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应为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即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

2. 住宿旅客与本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应遵循日本现行法律并根据日本法律内容解读。

3. 住宿合同若附有各国语言的版本,且各版本中存在内容差异、矛盾时,以日文的住宿合同内容为准。


附表1住宿费用等明细列表(与第2条第1款项及第12条第1款项相关)

明细
应支付总额 住宿费用 (1) 基本住宿费用(客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追加费用 (2) 追加餐饮(不包含(1)中所述内容)以及附带设施的使用费
(3) 其他设施使用服务费等
税金 消费税
温泉使用税(仅限有温泉的酒店)
住宿税(仅限法律规定地区)

备注:基本住宿费以前台及导览手册上的价格为准。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相关)

入住人数 6天前 1天前 当天 不住宿
1~6名 20% 80% 100%
7~10名 50% 100% 100%
11~42名 50% 80% 100% 100%

(备注)

  1. %是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欲缩短住宿天数时,无论缩短几日,皆只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